产业联盟
- 联盟单位成员名单
- 国家智能交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国家智能交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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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本协议缔约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各方相互确认彼此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本协议缔约各方签订本协议旨在成立国家智能交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精神,积极响应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的号召,加快我国智能交通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经过友好协商,本协议缔约各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加强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建立长期、全面、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关系,成立“国家智能交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中文名称:国家智能交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联盟英文名称:National Industr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Strategic Alliance of Intelligent Transport Systems,缩写为“ITS”。
第二条 联盟发起人:中国智能交通协会、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宏德信智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市交通信息中心、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南大学、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上海市交通信息中心、同济大学、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山大学。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三条 为贯彻国家“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规划纲要》精神,充分发挥联盟在技术创新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提升我国智能交通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创立本联盟。
第四条 联盟由国内积极投身于智能交通领域从事相关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应用的企业、科研单位、大学院校和组织机构等自愿组成。
第五条 联盟坚持循序渐进、开放发展的原则,吸纳国内从事相关技术与产品的法人单位为联盟新成员。
第三章 组建宗旨
第六条 联盟以“引导科技资源配置、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全面提升我国智能交通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宗旨,以《规划纲要》为指导,以缔约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资源优势,加强产学研结合,共同致力于支撑我国智能交通领域的技术自主创新和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联盟将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实行对外开放的合作机制,积极组织联盟成员单位与非成员单位共同进行智能交通领域的相关技术研究、开发等。
第四章 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
第七条 联盟以我国智能交通领域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我国智能交通领域的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积极探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充分发挥联盟成员的创新资源优势和行业影响,突破智能交通领域的核心关键技术、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链的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联盟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智能交通领域的技术创新体系,使联盟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包括的主要内容: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交通技术及产品;建立智能交通共性基础技术的研究平台和协作机制;实现智能交通领域关键技术成果的快速转化和应用;整合智能交通相关领域资源,建立产学研一条龙的发展模式等。
第五章 联盟的任务
第八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突破我国智能交通领域的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瓶颈;搭建联盟成员联合攻关与研发平台,实现技术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分工,促进研发、生产、应用的合理衔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培育我国智能交通领域重大产品创新的产业集群主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九条 近期任务。
1.以智能交通共性基础技术研究为突破口,充分利用联盟成员现有研究开发等科研条件,建立协作机制。
2.开发若干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共性技术,促进智能交通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3.攻克智能交通领域关键技术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快推动我国交通事业发展。
第十条 中远期任务。
1.整合资源,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机制,构筑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统一协调和充分利用联盟成员优势科技资源,建立在产业技术创新价值链基础之上的契约式协作机制;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建立技术转移和回馈机制。
2.瞄准前沿,统筹规划与分工协作,突破产业共性技术。共同开展智能交通发展战略研究和关键技术联合攻关,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技术、产业化问题。
3.资源共享,组织国内和国际交流,面向行业促进技术成果扩散和转移。积极组织、参与、支持相关标准的制修订;推动行业基础数据、资料、信息的更新和编辑出版;建立联盟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
4. 技术交流、培训和人才培养,促进技术成果的扩散和转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领产业走向国际化。
根据实际情况,联盟成员的具体任务分工,由联盟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结合各自的技术创新资源优势,对创新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后提出方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确定,各方另行协商签订有关协议。
第六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决策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联盟的技术咨询机构;联盟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及活动规则。
1.理事会组成。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代表组成,设理事长单位一名,副理事长单位两名,任期一年。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理事会每三年进行换届。
2.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单位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当理事长单位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理事长单位代行职责。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有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理事会职责:
(1)决定联盟运行方针,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选举、任命和免去联盟理事长、联盟秘书长,遴选和聘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4)审议和批准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盟秘书处工作报告;
(5)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
(6)协调、决策联盟经费筹措、使用;
(7)讨论决策联盟所取得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宜;
(8)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10)决定联盟秘书处的设立或撤销;
(11)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12)其它提请理事会决议事项。
以下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本协议及联盟成员共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协议及相关约定;
(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第十三条 理事长单位的产生和更换。理事长单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理事长单位或理事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单位等情况,即为自行辞去其职务,由派出单位另行推荐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接续时间至理事会换届。
理事长单位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受理事会委托和书面授权,代表联盟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活动准则
1.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行业内专家、学者等组成,主要分为专家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工作委员会两部分,专家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联盟秘书处负责专家工作委员会的选聘和组建工作。
2.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为联盟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意见;
(2)提出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和规划;
(3)提出联盟项目建议;
(4)在联盟秘书处的组织下参加项目相关活动;
(5)理事会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3.活动准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遵守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条例;
(3)积极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4)维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协会的名誉。
第十五条 联盟秘书处的组织及主要职责
1.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联系和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原则上由秘书处依托机构向理事会推荐。联盟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为中国智能交通协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工作制度由秘书处根据主要职责另行制定。
2.联盟秘书处主要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和理事会批准同意后,负责组织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项目;
(3)经理事会通过,组织联盟有关成员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
(4)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或具体协议约定,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并向理事会报告;
(5)对联盟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等事项进行登记管理;
(6)负责联盟经费的财务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财务情况;
(8)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的受理,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9)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联盟成员
第十六条 联盟吸纳从事智能交通相关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生产、研究和应用的单位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联盟各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相互应无投资、参股等关联关系,对联盟成员的债权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自愿申请,遵守联盟有关规定,维护联盟利益;
3.在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具有研发体系、实验研究设施和人才队伍。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参与讨论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2.提议召开理事会;
3.提名代表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
4.对联盟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5.优先享有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6.依据理事会或联盟有关管理规定,获得联盟收益分配;
7.获得联盟服务优先权。按优惠条件,享受联盟共享信息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8.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拥护、遵守联盟章程,致力于联盟的建设;
2.执行理事会决议;
3.保守联盟相关的秘密;
4.根据各自优势,开放相关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对联盟成员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
5.实行联盟的信息共享,面向行业开展服务;
6.未经联盟书面授权或许可,联盟成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任何联盟成员违反约定,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有义务承担充分的赔偿责任;
7.按规定缴纳联盟年费。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1.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需要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2)本单位介绍材料,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本单位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生产、应用等情况书面报告;
(4)自愿加入联盟的承诺。
2.加入联盟的程序:
(1)自愿申请或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2)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及相关材料;
(3)由联盟秘书处受理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4)理事会决议;
(5)缴纳联盟年费;
(6)由联盟秘书处代表联盟与新联盟成员签署“国家智能交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视同新加入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联盟成员单位都应受现行联盟协议约束。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联盟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向联盟成员通报。
2.自愿退出联盟的成员,在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继续履行,直至合同和协议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联盟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联盟成员义务,经联盟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决议。除名一年后,经过整改,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退出或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本章程相关约定执行,已缴纳的联盟年费、提供和赠与给联盟的其它各类资金、赠与给联盟的知识产权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联盟成员单位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及对外责任的内部分担方式:
1、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联盟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
2、联盟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负总责,承担项目组织实施的法律责任;
3、如联盟责任主体超出授权范围行为,则全部责任由联盟责任主体承担;
4、联盟责任主体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外部责任后,联盟内部建立相应的责任分担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联盟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联盟成员缴纳的年费、联盟自筹经费、政府财政资助经费、行业或企业委托咨询研发经费、社会捐赠资金及联盟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收益等。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的用途。
1.公用办公费。主要用于联盟的会议、联盟日常工作支出等,原则上由联盟成员缴纳的年费承担,超出部分由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承担。理事会成员单位和联盟秘书处专职人员派员单位负责其人员费用。
2.项目研发经费。以联盟成员投入为主,以争取政府支持资金、联盟研发基金、行业或企业委托的研发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为辅,用于项目研发。
3.研发基金。根据联盟成立后近期主要工作任务和联盟成员的需求,筹措联盟研发基金,主要由联盟成员单位按照其性质出资和联盟科研成果技术转移部分收益组成。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经费管理
1.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账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
2.政府财政资助经费的使用办法和监督机制,按照国家有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3.制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规范联盟资金使用办法以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联盟的项目管理
1.联盟项目主要分为非联盟经费项目、联盟经费项目。
(1)非联盟经费项目:以联盟的名义联合具有相应研发优势的联盟成员按照国家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部署共同申请的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联盟成员委托联盟进行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项目;非联盟成员委托联盟进行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项目;
(2)联盟经费项目:联盟理事会根据国家提升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部署,由联盟研发基金设立的项目。
2.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非联盟经费项目由联盟秘书处组织联盟相关成员撰写项目申请书,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或推荐;联盟经费项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项目建议,经理事会同意后,由联盟秘书处组织以择优或招标形式确定承担单位。
3.联盟项目的实施。联盟经费项目的实施由联盟秘书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联盟秘书处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项目的监管与评估。非联盟经费项目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联盟项目的验收。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协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
5.制定《联盟项目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管理。
第九章 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联盟知识产权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联盟成员自愿授权联盟转移和实施的、可以由联盟成员分享的联盟成员自有知识产权。
2.联盟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
3.社会捐赠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联盟成员使用和实施联盟知识产权,应该向联盟申请并获准后方能按约定使用和实施,约定有偿使用和实施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十一条 联盟成员负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联盟知识产权的责任,并承担因不当使用和实施或过失造成联盟知识产权权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按照联盟项目的约定,自动放弃作为联盟成员分享的知识产权权益。已经使用和实施的,与联盟协商可变更为有偿使用和继续实施。
第三十三条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授权联盟管理和分享的自有知识产权,可以收回其授权。已经被联盟其他成员使用和实施该知识产权的,应继续授权联盟其它成员继续使用和实施,并可以协商该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实施费用。
第三十四条 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1.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2.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1)在联盟组织项目的研发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在项目合作中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技术,可不经授权无偿合理使用;如需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的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2)在联盟组织项目的产业化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因项目研发成果的应用而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3.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条 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1.在联盟项目启动前,由各承担单位与联盟签署知识产权协议。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事先约定所产生的新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
2.联盟申请的国家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归联盟所有;对于联盟成员单位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联盟的共性平台开发的产品与工艺技术等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开发该技术的联盟成员单位所有或通过协议约定;联盟成员单位自行合作的开发项目,知识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其归属。以上相关协议在形成知识产权的三个月内报联盟办公室备案。
3.新知识产权无偿向联合开发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采取相对优惠的条件向联盟内未参与开发的其他单位有偿转让,采取有偿方式向联盟外的其它企业转让,所形成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纳入联盟研发基金,其余收益按协议约定或理事会决议分配。
4.联盟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联盟所有。联盟成员单位承担的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技术扩散义务依据不同情况另行协商。
5.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1)联盟成员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2)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不再具备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资格;
(3)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视情况制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4)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第十章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终止联盟或当申请退出联盟的成员单位超过联盟成员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二(含)时,由联盟秘书处提请理事会决议,经理事会表决且到会理事单位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通过联盟解散。
第三十七条 联盟解散前,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机构指导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用途。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联盟任何成员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应承担违约责任。联盟成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被除名联盟成员承担联盟项目的,由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项目获得的政府和联盟支持资金。被除名联盟成员给联盟和联盟其他成员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除名联盟成员不再享有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和联盟其他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和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
第四十条 联盟成员被除名或自愿退出联盟,其已缴纳的联盟年费、提供和赠与联盟的其它各类资金、赠与联盟的知识产权不予退还。
第四十一条 未经联盟批准和授权,任何联盟成员不得以联盟的名义和联盟其它成员的名义开展一切活动、签署任何法律文件。违反本条规定的联盟成员应承担违约责任。给联盟和联盟其他成员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联盟和联盟其他成员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 未经联盟批准和授权,任何联盟成员不得使用和实施联盟知识产权,也不得超越批准和授权的范围使用和实施联盟知识产权。违反本条规定的联盟成员应承担违约责任。给联盟和联盟其他成员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联盟和联盟其他成员损失。产生的收益应全部归联盟和联盟成员所有。
第四十三条 因不当使用和实施联盟知识产权、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联盟知识产权给联盟和联盟其他成员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联盟和联盟其他成员损失;产生的收益应全部归联盟和联盟成员所有。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联盟办公室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章 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和联盟秘书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新加入联盟成员的协议由新加入单位的法人代表和联盟秘书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新加入联盟的单位和联盟秘书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协议变更。
1.联盟任何成员可以提出协议变更要求,经联盟理事会一致通过后方可进行变更。
2.经联盟理事会书面授权,协议变更文件可由联盟秘书长签字并加盖联盟公章后生效,协议变更文件各联盟成员和联盟秘书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协议终止。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发生时,本协议终止:
1.联盟解散和清算,协议终止。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成员与其他成员之间协议终止:
(1)联盟成员歇业、解散、清算、并购、出售等,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2)法律判决要求解除协议或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联盟成员;
(3)联盟成员自愿退出联盟的;
(4)经联盟理事会决定,被联盟除名的。
第十四章 其它
第四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政府法令等)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联盟成员,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知联盟秘书处。
第五十条 因法律诉讼和行政命令涉及到联盟、联盟其它成员、联盟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的,法律诉讼关联的联盟成员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联盟秘书处。
第五十一条 因联盟成员歇业、解散、清算、并购、出售等涉及到联盟和联盟其它成员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的,该联盟成员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联盟秘书处。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及其权利不能继承、转让和再授权。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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