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9来源:智慧交通网
4月14日,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委会发布了行标《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规定了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的分类与型号、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设置及包装等,适用于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的生产、检验和使用。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牵头,浙江安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起草完成。
违法行为细分
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以下简称为“系统”)记录的违法行为可分为:
——会车类: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 m以内使用远光灯的行为;
——跟车类: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使用远光灯的行为。
标准指出了
系统应由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行为检测、成像装置、数据处理存储等硬件单元和应用软件单元组成,并规定了系统的外观、电气系统以及功能(如远光灯识别、图片视频记录及合成、电气安全性能等)的基本要求。
如未标明特殊要求,所有试验均在下述条件下进行:
环境温度:0 ℃~40 ℃;
环境相对湿度:45%~90%;
受试系统供电电源:AC 220V、50 Hz。
在试验前,依据标准,要进行一般检查和电气检查。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
各大功能试验如远光灯识别、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行为记录、车型识别、号牌最低照度、时钟同步与计时误差、号牌识别等测试要满足标准标注的试验条件,根据规定的试验方法有序开展试验内容。
系统检验类型依据检验规则可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满足检验条件、检验要求、结果判定及出厂检验的要求后,方可依据标准规定进行系统的安装设置、包装等。
gat 1771-2021《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http://www.its114.com/uploadfile/20210618/162400836811349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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